我不是說了嗎,法律、制度等等都是社會的上層結構。

美國的海洋法體系規範得密密麻麻,是因為他們是個人主義的移民社會,英國以前則是海洋殖民社會,它們要組織起極為複雜度個體成為一個機器,就會面對多如牛毛的狀況,所以只能用案例法則往上推原則,中國則是跟德國一樣必須走大陸法,由上而下,因為民族主義與集體主義性質單一。

不論是什麼,都是基於運作成本,美國的法治體系很精細完整,但代表的就是成本極高,德法中則是效率較高,但沒有誰好誰不好的問題,因為法理情本來就是互補功能,一個多另兩個就少一點,為的就是社會有效運作而已,所以中國人很重視人際關係就是這樣。

科技的突破跟法律型態沒有絕對關係,跟市場活力與人的多樣性比較有關係,你現在看到的美國科技很厲害、專利很多,那其實是過去一兩百年西方累積下來的,二戰後又讓美國總合接收,外加多國移民,這麼多樣的多元性,就能蹦出巨大的創新。

如果法律決定科技,那麼哪來的科技先突破,然後社會法律與道德才跟在後面找調適這種事呢?例如自駕車、AI殺人怎樣適用法律這類?

相反的,法律規範得太死,反而可能破壞創新的萌生,這就是為何美國每次把金融法規鬆綁,經濟就放肆發展直到出事為止,人類歷史上重大創新的發展期是十九世紀,當時不是法律最完備的時候,而是歐洲處於戰國時代,國際法也還在一直被破壞與重建地找路。

我也說過,法律規範就是一種描述系統,執著在系統裡就會跳不出框架,中國能首先提出超限戰概念,現在西方軍校通通是必修課,是有原因的,中國不再體系之中,這就是所謂的後發優勢。

法律的功能就是就既有問題提出規範詮釋,並由武力強制執行來支持,別說創新是還沒出生的問題,武力執行就是看拳頭,國際社會的規範看的就是國家權力。

例如歐盟希望中國支撐它的歐債與歐元,就同意讓ASML與德國的光刻機與部分技術出口中國,法國為了中國給他量子通訊技術,就同意把我們的幻象2000的引擎技術全給中國。

那你說國家實力是看權力還是法律?高通手上專利整山堆,中國技術不能敵,但同樣開罰反壟斷,它理中國還是台灣?

美國是現在還很強,以後如果弱下去,結果看歐洲就知道。

至於中國內部的創新呢?一樣啊,我說法律型態是依據社會型態階段而定,以達到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現階段中國用專制團結全國去追西方,成果答案已經擺在眼前,台灣則是反例,到了次一個階段,中國也有保障研發的既得利益的時候,同樣會想排他,就會開始追求法治,日本與韓國就是先例。

事實上,創新力依然是一國經濟實力的反映,而隨著大國國力的興衰起伏,到後面在既有體制面前開始總是反悔耍賴找藉口的,倒很有可能反是因為過去舒服懈怠、顢頇自大而墮落的前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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