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主權的法理歸屬]
這問題山下打一片的早血流成河了,照例,我們還是得站在山上才能看清全貌。法律事法律解。對法學有真正認識的人便知道其實本就不存在有意義的所謂未定論,執著在片段的文字與詮釋遊戲的口舌之辯實際上只是未能掌握法律本質,或根本有意混淆視聽。
#法律講的法理與推論邏輯就是必須根據既有現實或先前的具體相關依據與案例為整個衍生基礎,並非憑空而來,任何自由心證也必須侷限在這樣的範疇,現今的國際法皆是這樣的文件與實踐的累積與推衍而來,這就是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等文件的關鍵重要性所在,實際也已執行數十年至今,且無各方異議,因為未來要簽訂和約也一樣還是要根據此精神的落實,而現在在相關紛爭解決上法庭法官一樣是有其脈絡依循。
沒有這些先前條文你或許還有主張未定的空間,你要否定此法理當然也得先生出一個足以支持的否定基礎,問題是 #即便是總不將國際法當回事的美國霸權爸爸#今天死命想賴也賴不掉#一切也還是得乖乖照著走。整個嚴謹的法律體系豈是你照自己的心證辯解,法官就會容你亂解釋或抵賴,一國法條解釋是往上直到大法官的憲法法庭都要做出合乎整體法理判定的事,更何況是規範國際秩序的國際法。
當然啦!講權力政治的國際法世界裡,納入「拳頭」這個“權利基礎”的考慮還是最重要的,“大法官”如果都是我的人,那自然怎麼解釋是我說了算。就台灣問題來說,你以為白宮不想嗎??是根本辦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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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條約”是指國家之間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受國際法管轄的國際協定,不論其是否載於一份或數份相關文書中,也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因此「公告」、「宣言」、「聲明」都可以是條約,只要雙方均承認其有效。#正是體現了國際法箇中之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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