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的國際體系,是西方定義的概念,也就是所謂的『西伐利亞體系』,始自十七世紀,那是嚴謹的法律概念,不是歷史概念。
 

當時的台灣雖已受到漢人移民屯墾的殖民,但還是要到荷蘭人時期才有這意義上的宣稱擁有。後來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荷蘭被鄭成功擊敗交出主權,1683年再轉到清朝手裡,馬關條約後割給了日本,二戰結束後交回給了蔣介石的中國。
 

1949年後中國代表權有爭議,但不是台灣歸屬有爭議。1970年代世界多數國家要求下將中國合法代表權由台灣政權轉給了北京,而國際體系與國際社會上認知的法律權利,台灣主權是歸屬中國的,也就是PRC政府,我們ROC當然不承認。
 

美國在「承認」上玩文字遊戲,但仍然只是政治操作而已,國際組織上、法律上與實際執行上都已確立這個移轉。
 

你對法律也算是熟悉了,它是什麼樣的邏輯,怎樣思考,不用我說你應該也很清楚,如果我們無法做到法理台獨,就只能爭取中國代表權,或這個法理架構下的內部安排方式。
 

不能法理台獨,就是事實獨立也沒有用,在現行國際運行體系下這就是現實,你上次跟我說過,如果沒有得到國際專利權的認可,就算你是事實發明人,官司打下去的結果會是怎樣,還記得吧?
 

冷靜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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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有人要提台灣地位未定論,但這裡我不打算展開,因為那些論述都站不住腳,資料都很好找。我要說的是,你可以堅持未定論,但那對兩岸這整個政治法律邏輯而言並沒有差別,因為如果要走到法理改變,最終就是只會走到把內戰打完,打出個不未定的確定結果出來而已
 

我們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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